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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今日颁下终极裁决,裁定操纵股票价格'拉高抛售'的不良行为者,可以透过申请破产来避免支付数百万元的罚款。卑诗证监会就透露,过去23年有超过44宗因破产而未有缴交罚款的个案,欠下当局约8000万元。
这项裁决被部份传媒形容为'震惊地'逆转下级法院的两项裁决,结束了长达10年的诉讼,并对加拿大各地证监当局的执法权力施加了重大限制。
案件源自于2008年,卑诗证监会发现Thal Poonian和Sharon Poonian,操纵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一间石油和天然气上市公司OSE Corp.的股价。证监会在2015年命令二人退还非法获得的560万元,并罚款1,350万元,合共1,910万元。
二人在2018年宣布破产,夫妇二人认为此举可以让他们毋须向卑诗证监会支付任何款项,但随后的两项法院裁决均驳回二人的论点。
今日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颁下的终极裁决,为案中二人带来部份胜利,因为法庭裁定欺诈案中,当局根据《没收令》要求退还的560万元不义之财,不属破产程序中可以免除的债务,但1,350万元的罚款则可以获得豁免。
法官Suzanne Côté在主要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上表明,没收令是根据《证券法》制定,惩罚透过操纵市场而获得利润的人士。裁决指,破产人士的欺诈行为,与证监会的没收令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因此作上述裁决。但对证监会来说这项裁判决影响深远,使他们难以对欺诈及其他金融犯罪的人士处以更多罚款。
卑诗证监会主席兼行政总裁Brenda Leong(图)回应时形容,这宗案件对证监会来说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又透露自2001年以来约有44人或公司申请破产,共欠下卑诗证监会8000万元。她又指卑诗证监会自2019年以来已经推动立法,确保在破产和无力偿债情况下,对证监会行政制裁的确定性,呼吁政府和加拿大各证监会继续这项主张。
安省证监会前主席Ed Waitzer表明,这项决定剥夺了他们根据《证券法》中的执法工具,强调执法'武器库'已经减少。卑诗大学(UBC)法学教授Cristie Ford表示,此案涉及重大的宪法问题,使监管机构的优先事项与加拿大联邦制和破产法出现冲突。
法官Andromache Karakatsanis和Sheilah L. Martin在判辞中的'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说,这项决定可能让破产人士,通过免除责任而在不诚实行为中受益,又认为欺诈行为与罚款是直接相关,认为两者都应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有效。
不过'不同意见书'并非判决结果,只会被视为建议性质的参考内容,不会直接影响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