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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自己是非税务居民 法律专家:这些节点是关键?

环球中文网 时间:2020-01-13 10:35:08

本文来自温哥华中文网微信 VaChinese

【环球中文网 www.cbeiji.com讯】近年来,许多中国新移民出于商业和个人原因选择在中国加拿大双边居住。不过,这些人在安排个人和商业事务时应谨慎行事,以避免在即使他们不认为自己是加拿大居民时,仍被《所得税法》套住,令他们有责任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

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到底该如何界定?如果税局认为你不是非税务居民,你上诉到法庭,法官又是依据什么标准判定是否税务居民?

所得税居住地标准如何判定?是否居住超过183天?

根据《所得税法》第250条,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就所得税而言,他或她将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个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不超过183天,就所得税而言,他仍然可以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因此有义务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法》并未定义“居民”。

法院制定了一套先例法标准来确定这一问题。

法院确定居住地事实的总体考量

居住地的确定取决于并要求考虑所涉个人的总体特定事实。

该人与加拿大或其生活所在国的家庭、个人、商业和金融关系是需要考虑和评估的常见因素类别。

具体而言,这些关系与该人的家庭成员通常居住、工作或上学的地方;该人的主要业务或经营的地方;该人保存和管理其财务的地方;该人存放和投资他的钱的地方等等有关。仔细规划这些事项并确立一些关系一定会有助于最终确定该人对其有利的居住地。否则,此人将会在碰运气并冒着被认定有责任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的风险。

本文选取并引用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加拿大税务法院在确定这一问题时制定的相关标准,为读者提供一些基本参考。

权威案例裁决:是否常住地最重要

加拿大关于常住居民含义的主要权威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汤姆森诉国家税收部长案中的裁决。在汤姆森案中,以下段落涉及实际居住问题:

兰德法官

我认为,时间、对象、意图、连续性和其他有关情况的递进变更表明,按照普通人的用法,“居住”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不是所有这些要素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必须得到满足。很难给它一个精确而包容的定义。它是高度灵活的,它的许多深浅意义不仅在不同话题的上下文中变化,而且在同一话题的不同方面也不同。在一种情况下,它满足于某些元素,在另一种情况下,满足于其他元素,一些普通元素,一些新元素。

“常住居民”一词的含义是有限的,虽然第一印象似乎是在时间上占优势,但关于《英国法》的决定拒绝了这一观点。它被认为是指在当事人的习惯生活方式过程中的居住地,与特殊居住地、偶然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形成对比。因此,一般的生活方式与它的应用问题有关。

 就所得税立法而言,必须假定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住所。他没有必要有一个家,一个特别的居住地,甚至一个庇护所。他可以露宿街头。重要的是要确定他生活的空间界限,或者他的有序或习惯的生活与之相关。普通居住地可以通过考虑它的对立面,偶尔或偶然或偏离居住地来考虑。后者显然不仅在时间上是暂时的,在情况上是例外的,而且伴随着一种短暂和回归的感觉。

但在所谓的“永久居所”、“临时居所”、“普通居所”、“主要居所”等不同情况下,形容词并不影响在所有情况下都有居所的事实;而这种品质主要取决于一个人的思想和事实在多大程度上融入、维持或集中于他在有关地方或在有关地方的社会关系、利益和便利方面与其附属的一般生活方式。它可能从一开始就有时间限制,也可能是无限期的,或者在人们看来是无限期的。在较低的层次上,涉及居住的词语应该从“逗留”或“访问”这两个方面加以区分,我认为它们在日常用语中是这样的。

埃斯蒂法官

对字典和对这些术语含义的司法评论的提及表明,一个人“通常居住”在他生活中固定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正常或习惯性生活的地方。旅居者在一个他不寻常地、偶然地或间歇地访问或停留的地方“逗留”。永恒是前者的要素;暂时是后者的要素。这种差异不能用精确和明确的术语来表述,但每一种情况都必须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后才能确定,但前面所述大体上表明了本质的差异。决定问题的不是访问或停留的时间长短。即使在本条例第9(b)条下,183天的时间并不决定该一方是否逗留,而仅仅决定是否应由逗留的人支付税款。

克温法官

“居民”或“一般居民”在《所得税法》中没有定义,但他们应接受共同用法赋予他们的含义。当一个人在考虑一项税收法案时,我认为,正如《标准字典中》所说,“居住”和“居住地”这两个词确实有点庄严,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用于"生活”、“居室”或“居家”。较短的《牛津英语词典》赋予“居住”的含义是“永久居住或长期居住、定居或通常居住、或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同一字典中说,“通常”是指“1、符合规则的;经常发生的。2、在大多数情况下,常规的,通常。3、以通常的程度。4、像平常一样”。另一方面,“逗留”一词的含义是“在一个地方暂时停留;停留或居住一段时间”。

在女王诉肯尼思·F·里德案中,联邦法院审判庭法官马奥尼认为:

虽然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但重要因素包括:

(a) 过去和现在的生活习惯;

(b) 在所谓居住地的探访次数和时间;

(c) 在该居住地之内的关系;

(d) 其它地方的关系;

(e) 永久性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外逗留。

在穆罕默德诉女王案中,加拿大税务法庭的霍根法官在考虑一些类似的重叠事实时认为:

证据确实表明,上诉人在有关年份与加拿大有某种联系。他母亲住在他拥有的公寓里。他来加拿大时住在该公寓里。他的一个儿子和妹妹也住在那里,妹妹时常住在那里。上诉人利用加拿大金融系统存入资金、兑换货币,并最终向其企业的外国供应商付款。他参加了他在加拿大拥有的公寓附近的当地清真寺。他有一辆停在公寓的车。他和朋友们去野营旅行,至少去过尼亚加拉瀑布七次。

我认为,就本法 [所得税法]而言,这些事实不足以使上诉人成为加拿大居民。该公寓虽然归上诉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他母亲的家,而不是他自己的家。他母亲一直住在那里。上诉人与妻子和三个孩子住在圭亚那的家庭住宅。

上诉人在加拿大的活动类似于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其他非居民的活动。一个人可以是加拿大的非居民,同时在加拿大拥有不动产。该法第116条和第十三部分处理这些案件。前一项规定适用于非居民出售财产的情况,后一项规定适用于非居民收取租金收入的情况。

如果我错了,而且加拿大和圭亚那一样是上诉人的家,我认为《公约》第4(2)(a)款中的抢断规则使他成为圭亚那的居民。上诉人的家庭和经济利益与圭亚那的关系比与加拿大的关系更密切。

Web: www.jackwanglawoffice.com

Telephone: 778-887-7859

Email: jack@jackwanglawoffice.com

(温哥华中文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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