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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安省巴里市(Barrie)一名13岁女孩,从行驶中的校车上跳下导致脑部受伤,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安省上诉庭(Court of Appeal)维持最高法院的原判,裁定校巴公司须要赔偿700万元给该女孩。
据加通社报道,2011年6月,当时13岁的第八班学生李特(Sarah Little),在学年的最后一天,不顾劝阻执意完成一项非正式传统,从仍在行驶中的校车后部紧急逃生门跳下。不幸的是她的头部撞到地面,导致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可能终生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
伤者须负25%责任
李特家人提出的诉讼,当年经过四周的审议,陪审团认为李特对自己所受的伤害应负25%的责任,巴士公司负其余责任。2018年5月,最高法院陪审团作出判决,李特应获得700万元的赔偿。
巴士公司之后向安省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判或减少赔偿金额。
该公司在上诉中辩称,大法官昆兰(Elizabeth Quinlan)在引导陪审员的指示中,犯了法律错误,陪审员应该让李特为自己的行为负更多责任。
不过,上诉庭日前推翻了巴士公司的抗辩,维持原判。上诉庭表示,原审法官没有在因果关系上误导,而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陪审团的判决和责任分摊,因此,关于事故责任的裁决是合理的。